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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職場
勞資爭議與資遣
被公司突襲解僱?勞基法第11條合法資遣條件與預告期規定
文章簡介
面對雇主無預警資遣,勞工常感到措手不及。本文詳細介紹勞基法第11條法定資遣事由、預告期計算與謀職假權益,教導勞工如何保障自身工作權與合法權益。
在勞動市場中,雇主並不能隨意解僱員工。依據勞動基準法規定,雇主若要合法資遣勞工,必須符合勞基法第11條所列之法定事由,例如歇業轉讓、虧損或業務緊縮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、業務性質變更以及「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」。
若雇主以「不能勝任工作」為由資遣,法院實務採取「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」,雇主必須先提供輔導、改善計畫或進行內部調動,確定均無法改善後,方得終止勞動契約。此外,雇主資遣勞工必須給予法定預告期:年資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為10日;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為20日;三年以上者則為30日。若未給足預告期,雇主應支付預告期間之工資。
在預告期間內,勞工每星期享有最多2日之「每週謀職假」,謀職假期間工資照給。若雇主違法片面解僱,勞工應拒絕簽署自願離職單,並儘速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主張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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